乐居买房讯 据乐居房产投诉平台统计,截至2021年3月15日,已收到超1500起房产消费投诉事件,覆盖全国80余省市和地区,月均平台活跃人数10000+。具体看,涉及房产消费维权问题种类繁多,其中尤以开发商延期交房、精装标准与样板房差距甚大、装修标准高价低配、社区配套减配、户型设计不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开发商建筑、建造质量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亟需改进。
适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乐居独家策划“房产·315 乐居在现场”直播活动,携手百城专业律师团队,构建购房者法律援助平台,聚焦买房投诉,专业律师解答。
有网友反映自家小区物业公司不作为,比如公共区域的卫生情况很不理想,楼道间堆积杂物问题也从不处理,遇到问题从来没有帮忙解决过。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 许东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据此,通常,业主无权以物业未切实履行职责而拒绝支付物业费。但是业主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公司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且结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与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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