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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厦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来源:乐居买房2021-12-15 16:53:16

 乐居买房讯 近日,市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意见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活动。

  (二)适用期限

  本计算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1月6日至2027年1月5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责任单位

  首次明确征收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及负责对相关评估报告进行鉴定的评估专家委员会。

  (二)被征收标准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房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屋价格由选取的五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仅明确被征收标准房屋的设定条件,本管理意见中继续沿用,并进一步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即安置房屋)的选定标准。

  (三)评估机构的选取及委托程序

  本管理意见规定了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即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方式选取;还规定了选取评估机构的数量,明确在评估机构选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委托书并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

  (四)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故本管理意见中规定评估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评估机构自行协商约定。

  (五)先行评估测算及费用

  “预商谈、预签约”模式下,需要先行通过评估测算征收项目的总补偿费用,或者在编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征收决定等事务确需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进行测算的,评估机构的选取参照本管理意见规定的程序执行,测算评估费用通过协商约定。

  (六)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的确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房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屋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当事人代表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五家,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40号)第三点规定:“三、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因此,本管理意见规定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六、注意事项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或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进行补偿,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可申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时进行分户评估,但不可申请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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