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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方案发布,适用七大重点片区
来源:乐居买房2021-12-28 15:04:07

  乐居买房讯 近日,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厦门市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标准地”出让适用于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片区新出让的产业项目用地,包括但不限于环东海域新城、马銮湾新城、新机场片区、集美新城、同翔高新城片区、两岸金融中心片区、东部体育会展新城片区等七大重点片区。

  原通知如下: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印发

  厦门市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首批营商环境提升重点任务清单》(厦府办〔2021〕32号)关于“在试点区域开展‘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联动审批改革试点,进一步强化区域评估事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制”联动审批改革要求,建立“标准地”指标管控体系,加强部门联动,最大限度提前明确项目建设各类管控要求,并“按标出让”,通过企业承诺制许可等方式,全面提升产业项目审批提升增效,实现“交地即拿证”目标。

  二、概念和适用范围

  “标准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准入标准,完成区域评估并明确规划条件、建设要求、项目效益等指标体系要求,且地块周边道路、水、电等外部条件成熟,达到净地出让标准的项目用地。

  “标准地”出让适用于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片区新出让的产业项目用地,包括但不限于环东海域新城、马銮湾新城、新机场片区、集美新城、同翔高新城片区、两岸金融中心片区、东部体育会展新城片区等七大重点片区。各区、各指挥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意向用地单位确定是否按“标准地”出让。未按“标准地”出让的,仍按现有产业用地出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三、主要任务

  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持续优化完善“标准地”出让指标管控体系,从前期准备、按标出让、政府服务、监督管理等环节全面推动产业项目“标准地”改革举措落地实施,助力企业快速落地动建,建成投产。

  (一)前期准备

  1.开展区域评估并强化成果应用。各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片区控规+区域评估+管控清单”>试点工作方案》(厦多规办〔2021〕4号)加快开展区域评估相关工作,并将区域评估成果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一张蓝图”进行融合共享。同时各部门依职责强化区域评估成果运用,提前明确相关管控要求,最大限度精简和优化后续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2.制定产业项目标准地指标管控体系。产业项目在现有容积率、绿地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等5项出让指标基础上,再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单位能耗标准2项指标,各区、各指挥部根据片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设置产业准入、研发投入、科技、人才、品牌、租赁住房配套等指标(X),形成“5+2+X”标准地指标管控指体系。工业类项目,增加建筑系数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两项指标,形成“7+2+X”标准地指标管控指体系。各指挥部或属地区政府应建立X类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扩充。鼓励各指挥部或属地区政府将标准地指标管控体系做法扩大到其它用地类型及试点区域以外。

  (二)按标出让

  1.提出出让申请。“标准地”出让前,由指挥部或属地区政府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需求,明确指标管控要求,属地区政府提供《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样本,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按程序上报审议。

  2.组织土地出让。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土地出让。“标准地”成交后,受让人与属地区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政府服务

  1.管控要求提前告知。各相关部门主动服务,涉及区域评估事项,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作为审批依据,同时在项目招商或出让方案中一次性告知“标准地”指标管控要求。

  2.用地审批同步推进。地块出让公示期内,结合“交地即交证”操作规程,同步推进合同编制、地块设计方案预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权证办理,成交公示期满则同步签订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权证。

  3.告知承诺简化审批。采用“标准地”出让方式的项目属于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清单范围内的,可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审批“零时耗”,实现“交地即拿证”的目标。

  (四)监督管理

  “标准地”出让后,属地区政府负责对《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履约风险提醒,对违反约定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多部门协同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涉及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各相关部门应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日常监督,强化督查考核。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能按期落实改革任务要求的,强化问效问责,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区政府、各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公开改革方案,及时宣传报道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增进市场主体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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