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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 厦门将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
来源:乐居买房2022-07-07 14:43:51

  乐居买房讯 近日,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市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厦门市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

  二、认定标准

  (一)物业服务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物业服务项目“红榜”名单:

  1.在我市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检查考评中成绩优秀的;

  2.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3.在物业管理方面获国家、省、市各级行政部门奖励或表彰的;

  4.在承担各项突发、重大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5.经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物业服务项目“黑榜”名单:

  1.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被省、市、区政府通报批评或被相关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

  2.在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街(镇)日常监督检查中,成绩较差且拒不整改的;

  3.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问题被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镇)通报或行政处罚的;

  4.物业服务项目未依法接管或退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不配合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镇)开展检查活动的;

  6.物业服务项目非法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

  7.因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引发群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8.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定程序

  (一)名单确定。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信访投诉纠纷等相关内容,形成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二)异议处理。公示期间,相关企业及项目对“红黑榜”名单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以下资料:

  1.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信息失真、失效、不准确、不全面的;

  2.已及时整改并经原处理部门认定合格的;

  3.其他被认定的有效证据。

  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视为异议无效。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三)信息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红黑榜”名单在“厦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或媒体上进行公布。

  四、结果运用

  (一)列入“红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根据《厦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在“厦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上进行加减分;

  (二)列入“红黑榜”名单将定期在市属媒体、网站平台公开,并在“厦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中进行重点公示;

  (三)列入“红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在星级评定中给予加分奖励。

  2.在物业管理监督检查中,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

  3.在“美好家园”“最干净小区”等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4.各区可设立专项资金,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经费补助。

  5.按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四)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星级评定中予以减分。

  2.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3.对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对经督促后仍工作不力的,建议企业对其项目经理予以内部处理并调离岗位。

  4.对连续三次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区物业主管部门可向物业服务委托方,包括属地街(镇)、村(居)民委员会发提醒函,建议委托方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5.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工作要求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是我市物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积极落实“红黑榜”制度。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工作的监督指导。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 “红黑榜”名单的核准认定、异议处理等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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