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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求意见稿!厦门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来源:乐居买房2023-03-27 12:04:59

  乐居买房讯 市规划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更好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有关情况,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更名和处置

  (一)规范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中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对于经有权部门批准实施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其国有全资属性、不涉及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变动的前提下,不改变原已批土地用途的,国有企业凭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企业名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

  (二)加快已改制国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处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等规定,分类处置国企改制涉及原划拨土地处置。其中: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依照原改制批准文件,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审核拟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土地的市场评估价。国有企业改制后依法申请以保留划拨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闽政〔2002〕33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

  二、鼓励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一)支持国有企业优化存量土地利用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环保、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优化存量土地利用。位于工业控制线内的既有工业用地,在保持原工业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通过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方式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对厂房超过8层(含8层)的项目,由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论证后研究确定,并负责监管。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应当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用地批准文件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国有企业可按照《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3号)规定,提高工业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也可按照《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厦房租赁〔2022〕5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住房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再开发。支持国企通过自主、联营、转让、交由政府收回等多种方式,推进存量土地再开发。国有企业通过自主、联营、转让等多种方式推进存量土地改造开发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按再开发的土地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其中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宅。按照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相关规定,再开发项目中包含的商业、办公部分,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整体持有,或者待今后符合商业办公去化规定后方可办理分割转让。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给予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市建设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公益开发。对于利用自有用地增加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增进公共利益的国有企业自有用地项目,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行合理的容积率奖励。自有用地增加的公益开发,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投资建设,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向公众开放。利用奖励的容积率开发建设的,建设内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应当有偿使用并按相应土地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妥善处理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所管理的国有企业,梳理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研究同意,按规定分类处置。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政策确权登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修订的时间,按不同时间段的法律法规分类处置,按规定补办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经争议当事人共同指认争议范围后,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确权登记。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

  四、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

  (一)夯实工作基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国企开展存量土地清查统计,包括土地数量、权属、分布、利用现状、经营状况等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使用绩效的动态监测和评价分析,建立国有企业存量土地房产资源数据库,并实时动态更新,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

  (二)健全工作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加强工作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解决国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

  本文件由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我市各区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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